(2013)绍诸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就探望婚生儿子许梦轩问题达成一致,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