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龚云华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云华,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19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柳江县进德镇××新街××号。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12月1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云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孛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龚云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柳江县进德镇进德街邮政所旁依琳超市门前,将事主张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BKA3**号弯梁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另查明,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龚云华因涉嫌吸毒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日,龚云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2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12月14日,其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华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说明材料,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云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硬弓”一副,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