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黎雪芳与杨文华、仲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雪芳,杨文华,仲永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黎雪芳,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八一村。被告杨文华,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八一村。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仲永涛,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雪芳与被告杨文华、仲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雪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黎雪芳负担。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蔡静江代理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