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东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梁忠顺、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梁忠顺,马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东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国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保安,系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忠顺,男,汉族。被告马文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文方,男,汉族。原告王国强诉被告梁忠顺、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保安,被告梁忠顺、马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文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强诉称,2009年9月18日,我和被告梁忠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用该车抵押,被告马文明担保,月息2分,借款期限8个月,逾期承担每月3%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我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经协商二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下欠借款三个月还清,约定延期利息的月息3分5厘,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仍未按还款计划执行,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要求两被告偿还我借款37268元,利息54104元,共计91372元。被告梁忠顺辩称,原告所说的借款不对,应该是29268元,利息按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计算。被告马文明辩称,我是担保人,担保期限已超过六个月,故我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自愿借甲方现金捌万元(小写¥80000元);2、借款用途乙方用于购买解放牌汽车一辆,核定31.7吨(位),该车已入户,车牌号:豫UUX**,发动机号:51327041,车架号:A05XXX;3、借款期限从2009年9月18日始至2010年5月17日止,乙方从借款之日起每月还甲方本息壹万元;4、借款利息为2分;5、乙方为保证到期及时还款,自愿将属于自己的解放牌汽车抵押给甲方;6、乙方汽车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未及时还款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7、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承担借款本金的3%的违约金;8、本借款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9、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车管所存档一份。2010年10月20日,担保人马文明自愿为被告梁忠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0月21日担保人马文明与借款人梁忠顺又分别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担保人马文明,是为梁忠顺于2009年9月18日至2010年5月18日借款捌万的还款担保,担保人的责任和承诺同借款协议的“担保人承诺书”,约定延期利息为3分5厘,担保人仍为延期还款担保,责任和承诺同上。协议签订后,被告应从2009年10月18日按约定分批归还借款,但被告未归还借款。从2010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2日止,被告分九次共偿还原告借款47732元,下欠32268元未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借款协议书一份、担保书一份、借据一张、被告梁忠顺提供还款手续9张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证据充分,该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王国强要求被告梁忠顺支付利息,现原告王国强主张利息按2分计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梁忠顺借原告王国强本金80000元,已分期归还47732元,下欠32268元,利息应从2009年10月8日起止至2013年元月18日起诉之日止进行计算,利息为37550元,本息合计69818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梁忠顺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国强借款32268元和利息37550元,共计69818元;二、如被告梁忠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马文明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王国强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原告王国强承担50元,被告梁忠顺承担20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献堂???????????????审?判?员雷扬???????????????代理审判员徐汉生????????????????二○一三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