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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49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委托代理人李祖科,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朝华,广西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某与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郑某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郑某主张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1日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系由一年期劳动合同变造而来,要求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由于郑某未能提供其所主张的被变造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持有的一份劳动合同)予以佐证,且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7月28日对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作出鉴定结论“从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中的阿拉伯数字未见变造”,故本院对郑某以上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郑某主张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但郑某在深圳市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辞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应当认定其系主动辞职,郑某离职的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情形,本院对郑某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