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周叶威与汪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威,汪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505号原告:周叶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兵。被告:汪红涛。原告周叶威为与被告汪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叶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红涛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朋友,2011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2%。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汪红涛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周叶威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附收据)一份,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因被告汪红涛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借款合同系原、被告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的直接书证,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周叶威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叶威与被告汪红涛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汪红涛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红涛应归还原告周叶威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汪红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