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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与温州亿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温州亿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尹海双,朱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吴贵强,行长。被执行人温州亿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宝代表人:尹海双。被执行人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宝代表人:孙晓波。被执行人尹海双。被执行人朱婷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亿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尹海双、朱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温龙商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温州亿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尹海双、朱婷婷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1164.90美元并支付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尹海双、朱婷婷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浦明路99弄32号1101室,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现被执行人温州亿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不宜处置。截止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温州亿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406913.13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7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徐建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