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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朱训柱、朱新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朱训柱,朱新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朱训柱。被告:朱新举。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