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朱训柱、朱新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朱训柱,朱新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朱训柱。被告:朱新举。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