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陶诉被告黄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陶,黄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丁陶,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敬建川、王珍美,北京市高通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陶与被告黄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陶于2013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陶撤回对被告黄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丁陶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