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延安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斌,延安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斌。被执行人延安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锐,该公司经理。王志斌申请执行延安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志斌于2013年3月18日依据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1)第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裁决书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即被执行人延安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志斌经济赔偿金5840元;双方当事人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1994年至2007年和2009年至2011年10月)养老保险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为申请执行人王志斌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了(1994年至2007年和2009年至2011年10月)养老保险费。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延安和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志斌支付5840元,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1)第05号调解书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