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陶德文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德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792号罪犯陶德文,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皖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雨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德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马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陶德文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陶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德文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德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杨以林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