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龙某与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龙某。被告:冼某。原告龙某诉被告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飞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冼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本院到其服刑单位向其调查了有关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因被告长期吸毒、贩毒,被多次关押、劳动改造,结婚两年,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还经常对我大打出手,我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故我坚决要求离婚,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冼某答辩称,我是因贩毒被判刑,双方无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导致双方感情恶化是我的错,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婚后两个月即2011年2月被强制戒毒8个月,2012年8月又因贩卖毒品被刑拘,现在服刑期间。现原告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多次劝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户口薄、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拘留通知书及本院对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足一年就登记结婚,互相缺乏深入了解,被告婚前隐瞒其吸毒、贩卖毒品的事实,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导致双方聚少离多,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累计不足一年,既无生育子女,又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婚姻已经失去感情和物质基础。法律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故对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辩解,本院不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冼某离婚。本案的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