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巩磊与王海鸥、郝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磊,王海鸥,郝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巩磊,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海鸥,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郝慧霞,女,1976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巩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鸥、郝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海鸥、郝慧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