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济平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济平,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29号申请人:蒋济平,男,194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建筑构件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旭升,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蒋济平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62316元、利息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6676.5元,共计人民币7789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778992.5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