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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郑玉备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义武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543号罪犯义武忠,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1日以(2009)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义武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义武忠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以(2009)芜中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义武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义武忠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5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义武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义武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