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孙凤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华,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华。被执行人陈敏。本院在执行孙凤华申请执行陈敏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