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霍山县环境保护局与霍山县龙城浴池超标排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霍山县环境保护局,霍山县龙城浴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霍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万家胜,局长。被执行人:霍山县龙城浴池。法定代表人:李涛,男,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霍山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山县环境保护局对霍山县龙城浴池超标排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霍环罚字(2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霍环罚字(2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霍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霍山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环罚字(2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霍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霍环罚字(2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敏审判员 桂 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