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兴月与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月,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兴月。被告: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炜东。委托代理人:徐德斌。委托代理人:郝志伟。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审理原告王兴月与被告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月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王兴月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王兴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 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