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良后、邵义梅等与和县石杨镇幸福村委会小胡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后,邵义梅,吴忠余,吴忠龙,和县石杨镇幸福村委会小胡自然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吴良后,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邵义梅,女,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忠余,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吴忠龙,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和县石杨镇幸福村委会小胡自然村。代表人:杨庆辉,村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后等四人与被告和县石杨镇幸福村委会小胡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良后等四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后等四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后、邵义梅、吴忠余、吴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良后、邵义梅、吴忠余、吴忠龙负担。审判员 林宗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