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孝庭与刘丽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庭,刘丽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022号原告张孝庭,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刘丽安,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庭诉被告刘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孝庭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