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孝庭与刘丽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庭,刘丽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022号原告张孝庭,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刘丽安,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庭诉被告刘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孝庭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