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世刚与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吴永强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刚,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吴永强,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8号原告赵世刚,1969年3月29日,昌乐县宝城街办前赵村。被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强,董事长。被告吴永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业主。被告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伟华,经理。被告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伟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刚诉被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郄本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