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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曹小玲与井有仓、井海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玲,井有仓,井海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曹小玲被告井有仓被告井海斌本院在审理曹小玲与井有仓、井海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小玲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曹小玲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春代审 判员  吴志翔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