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曹小玲与井有仓、井海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玲,井有仓,井海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曹小玲被告井有仓被告井海斌本院在审理曹小玲与井有仓、井海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小玲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曹小玲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春代审 判员 吴志翔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