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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祖培涛与国长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祖培涛,国长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260号申请人:祖培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国长泽,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祖培涛与被申请人国长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国长泽的工资4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国长泽的工资40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黎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