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苏睿与郑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睿,郑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苏睿,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郑永福,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苏睿与被执行人郑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201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永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睿交通事故赔偿款2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永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睿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70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