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亮与被告张现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亮,张现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刘晓亮,职工。被告张现兵,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亮与被告张现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亮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刘晓亮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