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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群与被执行人秦孟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群,秦孟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321-1号申请执行人:周群,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秦孟翔,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群与被执行人秦孟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秦孟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群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1)繁民二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潘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