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行审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馆陶县水利局与孟寨砖厂水资源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馆陶县水利局,孟寨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馆行审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法定代表人秦书军,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孟寨砖厂。负责人孟德荣。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馆水缴字(2012)第206号缴费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作出的上述缴费通知书,事实不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不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馆水缴字(2012)第206号缴费通知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云华审判员 刘文元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