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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玉,唐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陈胜玉,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灵川县江岸美城。被执行人:唐桂元,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号。本院在执行陈胜玉与被执行人唐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2灵民初字第618号】中,申请执行人陈胜玉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唐桂元在银行的存款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陈胜玉已将履行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