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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与李翠红、吴云鹤、王鹏、王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李翠红,吴云鹤,王鹏,王福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汉族,该行职员。被告李翠红,女,汉族,农民。被告吴云鹤,女,汉族,农民。被告王鹏,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福春,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诉被告李翠红、吴云鹤、王鹏、王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翠红、吴云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翠红、吴云鹤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