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丽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丽萍,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萍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被告人王丽萍伙同陈某甲、程某、谢三豹(均已判)经预谋,由程某驾驶丰田凯美瑞轿车至本市罗阳大道万顺锦园小区门口附近,被告人王丽萍伙同陈某甲、谢三豹以附近有一老人算命中很准为由,与戴某搭讪,后将戴某带至程某驾驶的轿车内,以用财物求灵符替其消灾免祸为幌子,骗取戴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黄金项链3条、黄金脚链1条、白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4只、黄金戒指8枚。后被告人等支开戴某逃离。经估价,上述金首饰价值计人民币107929元。同年7月30日,程某的家属退赃人民币3万元给戴某。次日,陈某甲的家属退赃人民币83000元给戴某。11月2日,被告人王丽萍的家属退赃款30000元给陈某甲的家属叶某。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丽萍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丽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程某、陈某乙、张某、叶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丽萍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丽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戴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