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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赫信用社与宫海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赫信用社,宫海春,宫海山,宫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赫信用社。负责人王延林,主任。被执行人宫海春,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宫海山,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宫殿荣,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宫海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赫信用社撤回了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立新执行员  王文卓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