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杰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刑初字第9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帅,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10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0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杰帅于2012年12月19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欧陆经典小区9号楼,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向黄×(女,41岁)出售白色可疑固体1包(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4.38克),后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暂住处起获白色粉末可疑物1包(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0.79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收缴。起获塑料包装袋2个、塑料包装纸1个、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现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李杰帅的前科材料、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帅目无国法,为牟私利,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杰帅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属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杰帅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轻处罚。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刑予以并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以内缴纳)。二、犯罪工具塑料包装袋二个、塑料包装纸一个、诺基亚牌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丁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