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光荣。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2)雨法响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冯海燕代理审判员 曾波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