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国满、刘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朱某,杨某甲,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08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满(绰号“光头”),农民。2008年1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武大郎”),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向”),农民。2009年6月30日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绰号“二峰”),农民。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皮蛋”),农民。2008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3月13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绰号“小亮”),农民。2011年3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朱某、杨某甲、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1日、4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朱某、杨某甲、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同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伙同王义东、曹明华、张会成、“小白脸”(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新碶街道大路村镇府路90号店面房内开设赌场,王义东和张会成二人共占60%股份,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及曹明华、“小白脸”四人共占40%股份。在开设期间,该赌场召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朱某、高某及桂创宇、何军、李又开、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李某甲负责收集赌场抽头所得的资金;杨某甲、朱某负责抽头;桂创宇、何军负责坐庄、聚集赌场人气和维持赌场秩序;李又开、高某负责望风。在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员在二十人左右,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押注数额不等,上不封顶,每天平均营利约为2500元至3000元。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赌场已开设两个月左右,共营利约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自同年6月底开始在赌场收集抽头资金,非法获利约3000余元;被告人朱某自同年6月份开始在赌场从事抽头,非法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杨某甲自同年6月份开始在赌场从事抽头工作,非法获利约3000元至4000元;被告人高某自同年6月份开始在赌场望风,非法获利约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史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是主犯,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杨某甲、高某是从犯。被告人杨国满是累犯。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高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辩称,期间其曾因伤住院离开赌场半个月,获利也没有起诉指控的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同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伙同王义东、曹明华、张会成、“小白脸”(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新碶街道大路村镇府路90号店面房内开设赌场,王义东和张会成二人共占60%股份,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及曹明华、“小白脸”四人共占40%股份。在赌场开设期间,该赌场召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朱某、高某及桂创宇、何军、李又开、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李某甲负责收集赌场抽头所得的资金;杨某甲、朱某负责抽头;桂创宇、何军负责坐庄、聚集赌场人气和维持赌场秩序;李又开、高某负责望风。在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员在二十人左右,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押注数额不等,上不封顶,每天平均营利在2500元至3000元之间不等。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赌场已开设2个月左右,共非法获利约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自同年6月底开始在赌场收集抽头资金,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朱某自同年6月份开始在赌场从事抽头(期间因伤住院离开过赌场),非法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杨某甲自同年6月份开始在赌场从事抽头工作,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高某自同年6月份开始在赌场望风,非法获利约3000元。2012年8月15日下午,民警在对本区新碶街道镇府路90号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何军、桂创宇,查获一些涉赌人员,扣押部分赌资、赌具。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高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义东的供述证实,涉案赌场是其于2011年年底从张忠信手中接过来的,其和张会成是赌场老板,当时抽头的是杨某甲,但不太正规。2012年5月份,其邀请到一帮湖南朋友过来赌博,并就将部分赢利所得分给了他们。从6月份开始,赌场分成中其和张会成占60%,湖南人杨国满、刘某甲、曹明华及“小白脸”共占40%,这时生意开始好起来,每天大概能够赢利2500元至3000元直到案发,总共赢利约10万元。赌场中抽头的是杨某甲和朱某,抽头的钱最终由李某甲收集,赌场结束后,李某甲会和杨某甲及朱某对账;望风的人是李又开和高某。上述五人正常工资是每天100元。何军和桂创宇二人原是赌客,因输钱后经常向其讨要生活费,其便让该二人帮忙维护赌场秩序,也按赌场员工标准发给他们每天100元的工资,其中给何军发了约3000元,给桂创宇发了约1000元。朱某在赌场工作期间,因与人打架受伤住院了一周时间。2.被告人杨国满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王义东邀请其和曹明华、刘某甲几个湖南人一起在镇府路90号开赌场,股份四六开,东北人王义东和张会成占60%,湖南人刘某甲、曹明华、“小白脸”和其共占40%,赌场就这样开了起来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查处为止。赌场中负责抽头的有杨某甲、朱某和李某甲,望风的有李又开和高某,何军跟桂创宇负责护场。3.同案犯曹明华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6月份开始伙同王义东等人在新碶街道镇府路90号开设赌场的经过,曹明华称其也是赌场老板,至案发时从赌场分成约三四千元。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涉案赌场之前便由王义东在经营,但不太正规,生意也不太好。从2012年6月份开始赌场正式形成,老板有其和王义东、张会成、杨国满、曹明华、“小白脸”,抽头的有杨某甲、朱某和李某甲,望风的有李又开和高某,另外在赌场拿钱的还有桂创宇、何军等人。赌场基本每天都开,有二三十人参赌,每天能抽头获利二三千元。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涉案赌场是东北人和湖南人合伙开的,其于2012年6月受杨国满邀请到赌场工作,负责抽头,共领到工资三千余元。另外赌场抽头的还有杨某甲和朱宪锋,望风的人有李又开和高某。赌场每天能抽头获利二三千元,何军和桂创宇也经常出现在赌场。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6月份开始在涉案赌场里工作,负责抽头。关于赌场的经营情况,杨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另外杨某甲还称,朱某在赌场工作期间因被人打伤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7.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涉案赌场是东北人和湖南人一起开的,其在赌场里负责过抽头工作,领到过3000余元钱(侦查期间辩称是帮张会成代领的),但期间其因伤住院有半个多月没有去赌场。8.同案犯桂创宇的供述证实,涉案赌场是东北人和湖南人合伙开的。东北人老大是王义东,他下面有张会成和杨某甲。张会成有股份,杨某甲在赌场领工资,杨某甲下面有朱某。湖南人老大是杨国满,他下面有曹明华、刘某甲、“小白脸”和李某甲,但李某甲只在赌场领工资。其经常赌场里推庄,如果输钱赌场会给其好处费,何军的情况也和其基本相似。9.同案犯何军的供述证实,涉案赌场的经营情况以及各被告人在赌场中的地位、作用等。并称其是在赌场里拿生活费的,每天100元。负责赌场、坐庄以聚集人气,并帮忙维护赌场秩序。桂创宇在赌场中的作用与其相似。10.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涉案赌场负责望风,并使赌场多次逃避过公安检查,由此获利约3000元。另外,高某还证实赌场的经营情况和各被告人在赌场中的分工情况,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1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涉案赌场是东北人和湖南人合伙开的,以及赌场的经营情况和各被告人在赌场中的分工情况。1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涉案赌场是东北人和湖南人合伙开的,看场子的有桂创宇、何军等人。1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赌场老板是王义东、杨国满等人,桂创宇与何军一般在赌场坐庄聚集人气。14.证人赵某、苏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桂创宇与何军负责维护赌场秩序。15.证人吴某、柳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涉案赌场正在经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16.辨认笔录证实,何军辨认出刘某甲、李某甲和张会成;桂创宇辨认出曹明华、李某甲、张会成;史某辨认出何军、桂创宇、李某丙、李某甲、杨某乙;赵某辨认出何军、桂创宇、李某丙、李某甲、刘某甲、杨某乙;苏某辨认出何军、李某丙、桂创宇、杨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辨认出杨某甲、李又开、高某、朱某;王义东辨认出杨某甲、李又开、高某、朱某。17.检查笔录及扣押单证实,涉案赌场被民警查获的情况。1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经过。1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苏某、柳某、刘某乙、赵某、史某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关被告人被公安行政处罚的情况。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1.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国满、朱某的犯罪前科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朱某、杨某甲、高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属情节严重。对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关于其中途因伤住院离开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杨某甲、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满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国满、刘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高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朱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