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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凤荣与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凤荣,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余凤荣,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永安乡新民,公民身份号码:×××1924。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23842。法定代表人廖志广。原告余凤荣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军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凤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同步带、三角带等皮带,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3日、2012年12月3日、2012年12月13日依约发货给被告,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4458.5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收款凭证2张、艾玛森工业皮带佛山销售部发货单2张。证明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3日、2012年12月3日、2012年12月13日依约发货给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经协商,口头约定由原告个人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艾玛森工业皮带销售部(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向被告供应各种工业皮带,原告分多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34458.53元的工业皮带,被告却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经追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就货物的种类、型号、单价、交付时间等已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亦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货物后未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造成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货款数额有送货单及收款凭证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凤荣支付货款34458.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梁健韵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件二: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原告:余凤荣。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红光工业区44号仓库。联系电话:1339226****。收件人:余凤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