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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照熔与被执行人程丽、蔡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程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蔡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某偿还借款8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程某、蔡某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程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城市公园(紫阳弘苑)4栋1单元13层01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8008176)。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蔡某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同意拍卖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程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城市公园(紫阳弘苑)4栋1单元13层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8008176)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