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鲍某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鲍某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雨山区。因涉���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光春,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鲍某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花山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鲍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光春,被告人鲍某某及其辩护人余七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2年9月20日晚7点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EGG0**奥迪轿车在慈湖河东方明珠路段将该轿车撞坏。次日,被告人鲍某某把该车拉到修理厂,经初步定损需维修费用2万余元。因该奥迪车未投保车损险,为了使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埋单,9月28日晚,经鲍某某与黄某某商议后,鲍某某将皖EGG0**奥迪轿车从同达修理厂拖到慈湖河路北段(东方明珠别墅区附近),并将该车发动,由黄某某驾驶其皖E905**雪弗兰轿车与鲍某某驾驶的奥迪轿车相撞,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之后,黄某某打电话报警、报险,并最终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骗取人民币25016元。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鲍某某到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投案自首,黄某某于次日退出赃款25016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供述在卷佐证;还有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某、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清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被告人鲍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陆兆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