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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翟立辉与陈生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立辉,陈生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498号原告翟立辉被告陈生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立辉与被告陈生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春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生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生春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马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