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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顺和支行与尹晓梅、岳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顺和支行,尹晓梅,岳立伟,尹纪军,岳立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顺和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行长。被告尹晓梅,居民。被告岳立伟,居民。被告尹纪军,居民。被告岳立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顺和支行与被告尹晓梅、岳立伟、尹纪军、岳立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顺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