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江、朱某抢劫罪,李江、朱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颖。被告人朱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朱某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磊、被告人李江及指定辩护人陈颖、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2年9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江、朱某结伙,合骑一辆摩托车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060号全城热恋婚纱摄影店门前路段,飞车抢夺被害人涂某的挎包,在抢夺过程中,被害人涂丽某将包抓住,被骑行摩托车的两人拖倒在地并受伤,包被抢走,包内有OPPO手机1只、黄金手链1根、现金600余元等财物,共计价值2670元。二、抢夺事实2012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江、朱某结伙,合骑一辆摩托车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宝盛宾馆北侧市心路与山阴路交叉口处,飞车抢夺被害人高某的包1只,包内有诺基亚手机1只、现金300余元等财物,共计价值631元。案发后,OPPO手机1只、诺基亚手机1只、赃款7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涂某、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涂某、高某的陈述,证人殷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调取、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8)萧刑初字第1389号、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326号、(2009)杭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朱某结伙,驾驶机动车,在夺取他人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在地,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江、朱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以上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江、朱某应两罪并罚。被告人李江、朱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江、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李江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李江、朱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徐校琪人民陪审员 富振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