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顺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2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未央区邓六路呈通停车场内驾驶重型厢式半挂车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因观察不周,牵引车右后轮将马某某(女,2010年10月6日出生)撞倒碾压致其受伤,马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某(马某某监护人)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无该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实际车主杨某某已赔偿被害方医疗费500元、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以上赔偿款已全部清结。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认定书及检验报告、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户籍证明、谅解书、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停车场内倒车时因观察不周,撞倒他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钰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岳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