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蕾与谭晓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王蕾,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志浩,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晓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与被告谭晓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蕾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晓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蕾承担。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