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小静与孟新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静,孟新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435号原告李小静,女,汉族,1997年8月11日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新周,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孟新权,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会利,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静诉被告孟新权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静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静撤回对被告孟新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小静负担。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