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松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赤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吴火根、吴水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赤寿农村信用合作社,吴火根,吴水根,松阳县农村信用合社联社古市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松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赤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黄培仁,任主任。被执行人:吴火根,农民。被执行人:吴水根,农民。第三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社联社古市信用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任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阳县赤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火根、吴水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松银发(2000)69号中国人民银行松阳县支行文件、浙银监复(2005)5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文件。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松阳县农村信用合社联社古市信用社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