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汪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第002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2006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一个月,2010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二个月,2011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三个月,因其吞食异物所外执行,2011年9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2006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8月8日释放。上列二被告人于2012年5月3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吴某某窜至本市高新区共盗窃4次。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负责望风,汪某某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汽车玻璃盗走车内物品。2012年5月30日3时许,汪某某、吴某某在其租住处被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4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十字西南角葡国餐厅门前盗窃,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望风,汪某某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的车牌号为陕A11X**的黑色卡宴越野车后侧玻璃钻入车内,盗走茅台酒1瓶、华山论剑酒2瓶及茶叶、烟若干。逃离现场后将赃物消费。(二)2012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东南角处,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望风,汪某某携带螺丝刀、手电筒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马某的黑色车后玻璃并钻入车内,盗走字画两幅、枕巾两个及生活用品若干。破案后,被盗字画已发还给被害人。(三)2012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南门处,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望风,汪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赵某的车牌号为陕AXHX**的银灰色起亚轿车左侧后玻璃,盗走软中华烟3条、国窖1573酒1瓶、老峨眉矿泉水2箱、铁观音茶叶3盒。破案后,赃物未能追回。(四)2012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预谋盗窃,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雁塔区唐城宾馆对面的巷子,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望风,汪某某伺机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胡某某车牌号为陕AC3X**的黑色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内有烟酒等物,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碎该车左后侧玻璃,盗走钱包一个,内装现金110元、银行卡4张、会员卡6张,茅台王子酒2瓶、泸州老窖酒4瓶、茶叶3包、手表2块,后逃离现场。被盗4瓶泸州老窖酒的销售价格共计952元。当日在汪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物品。破案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一)2012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十字西南角葡国餐厅门前,由吴某某望风,汪某某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的车牌号为陕A11X**的黑色卡宴越野车玻璃,盗走茅台酒一瓶、华山论剑酒二瓶及茶叶、烟若干。1、书证(1)汪某某前科证明材料表明:汪某某于2006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一个月,2010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二个月,2011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三个月,因其吞食异物所外执行,2011年9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六个月。(2)吴某某前科证明材料表明:吴某某于2006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3)情况说明表明:公安机关经过反复调取仍无法调取到汪某某的释放证明。(4)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在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2年4月14日0时,他将陕A11X**黑色卡宴越野车停放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十字葡国餐厅门前,早上8时许开车时发现后侧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车内有茅台酒一瓶、华山论剑酒二瓶、苏烟四盒、南京烟三盒,茶叶及部分文件。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14日凌晨,他和吴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高新三路十字西南角附近的道沿上,吴某某把摩托车停在路口望风,他下车撬开停在道沿上的一个黑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偷了茅台酒一瓶,华山论剑两瓶,还有一些散烟、茶叶等。(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14日凌晨,他和汪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高新三路香格里拉对面,他骑摩托车在路口望风,汪某某撬开停在道沿上的一辆黑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偷了茅台酒一瓶,华山论剑酒两瓶,还有一些散烟,大多是苏烟,还有一大盒茶叶。3、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汪某某指认本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葡国餐厅门前就是2012年4月14日凌晨盗窃车内烟酒的地方;被告人吴某某指认本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葡国餐厅门前就是2012年4月14日凌晨盗窃车内烟酒的地方。(二)2012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东南角处,由吴某某望风,汪某某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马某的车玻璃,盗走字画二幅、枕巾二个。1、领条证明:被害人马某领回被盗字画两幅。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2年5月19日22点,她把车停放在紫薇臻品小区东门门口。2012年5月20日中午,她到停车的地方发现她的车后玻璃被砸了,放在后备箱的两幅字画及一些生活用品被盗。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20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吴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本市科技路紫薇臻品南侧门面房前面,砸了一辆车的玻璃,从车内偷走两幅字画和枕巾两个。(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20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汪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本市科技路紫薇臻品南侧门面房前面,砸了一辆车的玻璃,从车内偷走两幅字画和枕巾两个。4、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汪某某指认出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东南角处是其2012年5月20日凌晨伙同吴某某砸碎汽车玻璃盗窃车内两幅字画的地方。被告人吴某某指认出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东南角处是其2012年5月20日凌晨伙同汪某某砸碎汽车玻璃盗窃车内两幅字画的地方。(���)2012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南门处,由吴某某望风,汪某某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赵某的车牌号为陕AXHX**的银灰色起亚轿车玻璃,盗走软中华烟三条、国窖1573酒一瓶、老峨眉矿泉水二箱、铁观音茶叶三盒。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2年5月29日凌晨,他将车牌号为陕AXHX**的银灰色起亚轿车停放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紫薇臻品南门古都茶庄门口处,发现轿车的左侧后玻璃被砸,放在轿车后备箱内的烟酒等物品被盗。被盗物品有软中华香烟三条,铁观音茶叶三盒,老峨眉矿泉水四件,国窖1573白酒二瓶,五粮液白酒二瓶。2、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29日2时许,他和吴某某在紫薇臻品南侧砸了一辆车的玻璃,从车内偷走了三条软中华、一瓶国窖1573、两箱老峨眉矿泉水、三盒铁观音。���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29日2时许,他和汪某某在紫薇臻品南侧砸了一辆车的车玻璃,从车内偷走了三条软中华、一瓶国窖1573、两箱老峨眉矿泉水、三盒铁观音。3、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汪某某指认出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南门处就是其2012年5月29日凌晨伙同吴某某砸碎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烟酒的地方。被告人吴某某指认出本市雁塔区紫薇臻品小区南门处就是其2012年5月29日凌晨伙同汪某某砸碎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烟酒的地方。(四)2012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雁塔区唐城宾馆对面的巷子,由吴某某望风,汪某某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胡某某的黑色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玻璃,盗走钱包一个,内装部分现金、银行卡四张、会员卡六张,茅台王子酒二瓶、泸州老窖酒多瓶、手表二块。破案后,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抓获经过表明:2012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被抓获。(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表明:2012年5月30日,从本市雁塔区大寨村汪某某租住处提取到被盗赃物茅台王子酒二瓶、泸州老窖三瓶、手表两块、钱包一个、现金110元、银行卡四张、会员卡六张,字画一幅,作案工具红色豪爵HJ-125型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从吴某某身上提取到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字画一幅。(3)领条表明:被害人胡某某领回被盗钱包一个、银行卡四张、现金110元及各类会员卡六张、泸州老窖酒三瓶、茅台王子酒两瓶、手表两块。(4)情况说明表明:根据现场情况,胡某某车内物品有二次被盗的可能,四库全书不是汪某某、吴某某所盗。(5)汽车修理费用结算单表明:2012年5月30日,被害人胡某某被盗车辆的维修费���是2024.20元。(6)情况说明表明:本案中涉案地点卡曼停车场与葡国餐厅系同一地点,均位于科技路玫瑰大楼下;唐城宾馆与环球俱乐部系同一地点,均位于含光路与崇业路丁字路口。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12年5月29日晚,他将黑色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停放在本市含光路唐城宾馆丁字路口附近,第二天早上八点半取车时发现车窗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包括:茅台王子酒4瓶,泸州老窖酒4瓶,茶叶3盒,茅台酒1瓶,西凤十二年1瓶,水20瓶,手表两块,四库全书1套,钱包1个,内装现金1张100元,房产证、车证、凭证、户口本。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30日2时左右,吴某某骑摩托车带着他顺着科技路一直往东,来到本市含光路唐城宾馆旁边的一个丁字路口旁边停下。吴某某负责骑摩托车在附近望风,他顺着路边一辆一辆车查看,最后他看到一辆黑色越野车里好像有东西,他就用螺丝刀撬坏这辆车左后侧的玻璃并爬进车内,偷出来四、五瓶茅台王子酒、一瓶西凤酒、两块手表、一个钱包、一些卡及其他东西,急忙下车后用手提袋装好所盗物品坐上摩托车,回到租住的房间后还没来得及看就被警察抓了。作案工具有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个、摩托车一辆,摩托车是吴某某给他1300元在鱼化寨二手车市场买的,螺丝刀和手电筒是以前买的。(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30日2时左右,他们按照事先约好晚上干活,汪某某带着一把螺丝刀,一个手电筒,他骑着摩托车带着汪某某来到西安市含光路唐城宾馆丁字路口附近,他把车停在路边负责望风,汪某某下车后顺着路边一辆一辆车查看,最后汪某某砸坏一辆黑色越野车玻璃并爬进车内,从车里偷出来四五瓶酒后用手提袋提着,汪某某骑着摩托车带���他回到汪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刚回到房间还没来得及看偷的什么东西就被民警抓了。摩托车是他给汪某某1300元买的,螺丝刀和手电筒是汪某某的。4、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汪某某指认摩托车就是2012年5月30日2时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使用的摩托车。被告人吴某某指认摩托车就是2012年5月30日2时伙同被告人汪某某盗窃使用的摩托车。被告人汪某某指认一字头改锥就是其2012年5月30日实施盗窃使用的工具。被告人吴某某指认一字头改锥就是其2012年5月30日实施盗窃使用的工具。被告人汪某某指认出本市雁塔区大寨村一民房内就是他和吴某某藏匿赃物的地方。被告人吴某某指认出本市雁塔区大寨村一民房内就是他和汪某某藏匿赃物的地方。被告人汪某某指认本市崇业路环球俱乐部门前是2012年5月30日2时其伙同吴某某盗窃的地点。被告人吴某某指认本市崇业路环球俱乐部��前是2012年5月30日2时其伙同汪某某盗窃的地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盗窃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毁,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29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29日止)三、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张 津 立人民陪审员 曹 广 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扬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