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6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惠珍与武汉市兴生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珍,武汉市兴生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6029号原告:胡惠珍,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市兴生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珞村1栋2号房6层。法定代表人:赵凤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珍与被告武汉市兴生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惠珍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兴生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惠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珍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兴生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