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碧波与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碧波,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杨碧波,农民。被告:吴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碧波诉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 桔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