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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宏耀与刘伟、王秀琴、刘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02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耀,刘伟,王秀琴,刘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耀,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干部。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系刘伟之妻。被执行人刘增强,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宏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伟、王秀琴、刘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借款人币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40元,执行费29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对本案的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67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11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