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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与东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东忠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以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端木宪强,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忠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与被告东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东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5日,被告与我公司签订了肉鸭饲养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为被告提供鸭苗4000只,饲养肉鸭的饲料和药品,饲养时间为40天左右,肉鸭养成后,被告必须按合同约定价格由公司回收肉鸭。并约定如不按合同约定将成品肉鸭卖给原告,则扣除保证金,并每只肉鸭收取5元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条款为被告提供了约定的鸭苗,运送了饲料、药品,但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将饲养的肉鸭私自出卖给他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鸭苗8000元、饲料73782.2元、药品1626元及运费910.41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104318.6元。被告东忠新辩称。2012年10月25日原告与我签订了肉鸭饲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我提供鸭苗4000只,饲养肉鸭的饲料和药品,并由原告为我提供技术服务。原告承诺随叫随到的技术服务。被告在饲养过程中,肉鸭出现死伤,被告多次与原告联系,原告方不及时派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后肉鸭出现大批死亡,原告方技术服务跟不上。被告为了将损失降至最低,不得不将肉鸭低价出售。原告违约在先,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2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保证金40000元及损失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肉鸭饲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鸭苗4000只,每只鸭苗2元,入雏日期,2012年10月25日,协议政策,乙方自购买鸭苗并向甲方交纳协议保证金40000元,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回协议鸭后甲方退回保证金。结算时,根据饲养期间,和美饲料厂出厂综合单价的差异、市场鸭苗价格相应调整回收价格。即,结算时回收价格=〈上表约定〉回收基础单价元/斤-3元/只-1.8)÷6-(1.3-1.548)×2。协议规定,甲方回收只数按双方签订合同数量的98﹪计算,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并约定了甲方及乙方责任,乙方必须依照本协议约定将鸭卖给甲方,如有私自外卖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扣除保证金,并按合同数量只数乘以5元/只收取违约金。饲养过程中,肉鸭出现较大伤亡时,乙方必须填写毛鸭伤亡报告单,由甲方现场确认,否则,回收率低于96﹪,无公司认可的正当理由时,短缺只数按5元∕只交纳违约金。提供饲养肉鸭的饲料和药品。2012年10月25日原告给被告运送鸭苗4000只,被告并开始送饲料,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赊欠饲料73782.2元,并出具欠条6张,兽药1626元,并出具欠条1张。被告在饲养过程中,因肉鸭出现生病后,被告给原告方联系,原告方派人到被告处查看。后肉鸭出现病死现象,被告又给原告方联系,原告方派人到被告处查看。肉鸭继续出现病死达2726只。12月4日被告将剩余肉鸭卖给他人。上述事实,由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肉鸭饲养合同一份,被告给原告出据的饲料欠条6张、兽药欠条1张、出库单1张、证明条1张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饲养过程中肉鸭有病死亡,应该与原告协商处理,被告转卖肉鸭是违约行为,应按转卖实际只数支付违约金,即1274×5元=637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鸭苗、饲料、药品款,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关于运费的请求,双方对此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提出反诉,但未交纳反诉费用,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鸭苗款8000元。二、被告东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饲料款73782.2元。三、被告东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兽药款1626元。四、被告东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违约金6370元。五、驳回原告聊城元亨和美饲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东忠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常艳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