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周忠继与罗天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继,罗天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周忠继,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包树林,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天荣,男,汉族,1972年6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继与被告罗天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继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忠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周忠继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XX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熊芸竹 更多数据: